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
来源: | 作者:pmo5c7961 | 发布时间: 2022-04-20 | 1139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,规范行为,提升社会组织公开度、透明度和公信力,促进重庆渝州公益事业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渝州公益)规范运作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。

  第二条 渝州公益信息公开由执行机构负责人牵头,综合事务部具体负责。

  第三条 渝州公益通过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,同时优先选择渝州公益官方网站、微信、微博、工作简报、公告栏及与工作人员、服务对象、捐赠人约定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。

  第四条 渝州公益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社会信用代码、法定代表人、住所、联系方式、经核准的章程、内部机构设置情况、负责人、理事会(理事)、监事会(监事)名单、年检报告、审计报告、中长期规划、年度计划、总结、业务活动开展情况、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,具体内容由执行机构根据上级要求及渝州公益实际拟定。

  第五条 渝州公益信息公开应当保证公开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,公开信息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故意遗漏。

  第六条 对外公开应遵循隐私保护原则,信息公开涉及人员身份证号码、出生年月、手机号码等隐私信息应作加密后公开,确需全部公开的应由渝州公益主任签字确认;涉及服务对象姓名、住址、联系方式等隐私内容时应作加密处理。

  第七条 渝州公益登记证书(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书)正本应在执行机构办公场所悬挂公开。

  第八条 渝州公益有偿服务项目、服务方式、服务质量、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等应进行公开并对外承诺。

  第九条 党组织和团组织的基本信息应在办公场所上墙公开;开展的活动等相关信息应通过官方网站、微信公众平台、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。

  第十条 渝州公益接受、使用捐赠、资助的有关的情况,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。

  第十一条 有条件时,除按上述规定外,还可在电子屏幕、报刊、电视等媒介上,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。

 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会议修订,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。


组织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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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本次培训计划招募33名助残组织/机构或涉及残障项目的工作人员,有意愿长期从事残障工作及志愿服务的人员,每一个报名人员都需要由组织推荐,不接受个人报名。